各预拌混凝土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提升企业绿色生产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强化“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健全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经研究决定,对于注册在我市并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从诚信体系建立情况、质保体系情况、安全与设备管理、绿色生产情况、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等方面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综合监管。
一、明确综合监管责任。市住建局成立由建筑业管理、质监、安监等科室部门以及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张家港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综合监管小组,监管小组负责全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企业每一年度两次综合大检查以及评价分级等工作。市住建局建筑业管理科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企业综合监管的联络、汇总、统计等工作。
二、公布有资质企业名单。承接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业务的企业,必须具有有效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工程项目材料进场前,应当按规定到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我局将及时更新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名单。
三、制定综合监管工作流程。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以及《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23)、《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2014)等技术标准规范,我局制定了“张家港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综合监管工作流程”(见附件1),进一步对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生产经营及施工活动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价。
四、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每年按照“张家港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综合监管现场考评表”(见附件2)组织不少于两次自查自纠行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落实专人负责、及时整改,切实提升企业绿色生产、质量管控、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能力。
五、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对照“张家港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加扣分标准”(见附件3)积极争取良好行为加分,自觉杜绝“不良行为”,进一步强化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附件:1.张家港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综合监管工作流程
2.张家港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综合监管现场考评表
3.张家港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加扣分标准
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张家港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综合监管工作流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提升企业绿色生产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强化“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健全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以及《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等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张家港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综合监管工作流程”(以下简称工作流程)。
第二条 本工作流程是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生产经营及施工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主要依据预拌混凝土企业现场检查情况、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情况。
第三条 本工作流程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指注册在我市并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第四条 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由建筑业管理、质监、安监等科室部门以及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张家港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综合监管小组,监管小组负责全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企业综合监管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企业综合监管的联络、汇总、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 张家港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综合监管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度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一次综合大检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项抽查。
第六条 综合监管现场检查分满分为100分。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诚信体系情况、质保体系情况、安全与设备管理和绿色生产情况。
第七条 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根据预拌混凝土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的情况进行加分或扣分,计算总分数后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第八条 综合监管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
第九条 在综合监管期内,同一企业获得同一行为不同级别荣誉(处罚或处理)的,按最高标准加(扣)分,不作累计加(扣)分,加(扣)分项以证书落款日期或公告发布日期为准,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上半年综合监管期,7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半年综合监管期。
第十条 未参加综合监管的我市新办企业,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其当年度综合监管结果可以直接认定为B级。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提交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如有虚报、瞒报或其它不正当行为的,加分的倒扣分,减分的加倍减分,且综合监管结果不得评为A级。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集中综合监管,并未说明正当理由的,原则上其当期综合监管结果不得评为B级及以上;预拌混凝土企业有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外另行申请综合监管的,综合监管结果不得评为A级;现场检查时资质不达标的不得评为B级及以上;监管期内发生了因混凝土企业责任引发的施工现场亡人事故,不得评为B级及以上;未按要求严格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的,综合监管结果不得评为B级及以上;在监管期内因绿色生产问题被上级部门通报警示或移交处理、媒体曝光超过两次的(含两次),综合监管结果不得评为A级。
第十三条 凡监管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期及下一监管期综合监管结果直接评为D级:
1.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
2.不符合资质标准且在整改期内未整改到位的;
3.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委托无资质企业或个人代为生产预拌混凝土;
4.被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承揽业务1年以上的;
5.因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或以讨薪为名煽动职工采取过激手段讨要货款,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串通投标、转包、行贿、商业贿赂等行为,经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依法认定的;
7.严重违背行业自律规定、欺行霸市、群体性打架斗殴或涉黑、涉乱的;
8.因违规使用海砂被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
9.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综合监管程序:
1.参加综合监管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住建局提交本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或其它行政、司法等部门的各类获奖证书、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书。
2.预拌混凝土企业采用轮换制参与市住建局组织的综合监管现场检查工作。每次检查随机抽取2家预拌混凝土企业专业人员参加。企业人员应回避所属企业综合监管工作。
3.现场检查结束后,张家港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综合监管小组进行会商,集体评出企业综合监管结果,并对结果进行统一公示、公布,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将预拌混凝土企业综合监管结果作为行政管理的参考依据,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六条 对照综合监管A、B、C、D四个级别,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差异化管理。
(一)A 级企业:
1.企业在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2.对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企业,实行重点跟踪服务,争取相关政策支持,扶持其做大做强。
(二)B级企业:
1.按照帮扶与监管并重原则,对企业实施常规性的监管;
2.对企业提供引导和支持。
(三)C级企业:
1.按照防范与监管并重原则,对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2.有针对性地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
(四)D级企业:
1.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
2.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3.取消一年内评优评先资格;
4.企业监督检查全覆盖,并责令定期报告生产管理情况;
5.对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点情况的,市住建局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法处理。
6.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其他相关部门另行处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宜选用综合监管结果为B级及以上的预拌混凝土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