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人才局,冶金工业园科技招商局,高新区创新发展部,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张家港市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政策意见》(张委发〔2019〕41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工作,张家港市科技局、张家港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张家港市产学研预研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张家港市产学研预研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局
张家港市财政局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港市产学研预研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为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落实《张家港市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政策意见》(张委发〔2019〕41号)精神,加快我市创新体系建设,推进我市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和产业化,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设立“张家港市产学研预研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张家港市产学研预研资金”(以下简称“预研资金”),是政府引导类专项资金,是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为引导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我市企业等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而设立。
第二条 预研资金坚持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政产学研相结合为导向,促进高校院所的创新资源与我市产业发展、企业需求的有效对接。
第三条 预研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规章,遵循公开公平、择优支持、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市政府在财政预算中给予年度定额安排,滚动使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张家港市科技局负责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发布年度合作项目指南,提出合作项目资金预算及使用计划,组织合作项目实施、评审及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张家港市财政局负责参与审议预研资金年度合作项目指南,参与审核合作项目资金预算,实施合作项目资金分配及拨付等工作,并对资金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三章 资助类别与标准
第六条 预研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类型的项目:
1.校市合作专项基金项目;
2.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3.校企合作产学研前瞻性项目。
第七条 校市合作专项基金项目:是由我市与共建合作关系的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根据我市产业特色与高校院所特色学科优势,所提出的对我市产业布局和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具有重大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前景,项目应用单位应是我市本土企业。校市合作专项基金项目根据协议约定实施。
第八条 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指由张家港市产学研促进会、技术联盟、行业协会或行业龙头企业联合应用单位等提出的,围绕我市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解决行业技术瓶颈等共性难题的关键技术研发项目。联合应用单位为我市本土企业。
第九条 校企合作产学研前瞻性项目:指我市企业联合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科技成果为目标,在引领未来产业发展的战略性领域开展的早期研发的原创性科技项目,须有企业出资介入。
第十条 预研资金项目资助分预研阶段资助与后补助阶段资助。
预研阶段资助:申报项目将依据项目可行性论证、技术水平、市场应用及前景、企业对本项目研发费用投入等综合情况,通过专家评审分为一、二、三类,分别资助10万、8万、5万。该阶段资助经费作为企业支付给高校的前期合作费用,直接拨付至合作高校。
后补助阶段资助:申报项目将依据预研阶段实施情况、高校评估证明、专利申报、企业对本项目研发费用再投入、市场前景及效益等综合情况,通过专家评审分为一、二、三类,分别资助20万、10万、5万。该阶段资助经费拨付至企业。
预研资金预研阶段项目立项不超过60项。单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该项目技术交易总额。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张家港市科技局研究制定预研资金年度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编制发布通知和指南,指导项目组织与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预研资金支持范围和项目组织要求的项目,须由我市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申报,或由产学研促进会、联盟组织、行业协会组织联合高校院所联合申报,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担单位应具有项目运行的基础设施和条件,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提供项目运行的可行性合理分析与论证;
(二)产学研合作各方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合作机制,合理界定知识产权共享方案及各自责任与义务,我市合作企业享有相关成果转移转化的优先权;
(三)产学研合作各方均有先期投入或共同出资,我市预研资金按项目规模给予资助。项目实施期为两年,项目预研阶段与后补助阶段一般均不超过一年。
(四)预研阶段期满后进行项目评估,由高校院所出具评估报告。对通过评估的项目,再进行后补助阶段资助。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
1. 合作协议;
2.企业营业执照及上年度财务报表;
3.可行性论证报告或申报书;
4.专家团队资质证明;
5. 项目预算、合作各方投入或出资依据;
6. 能佐证项目创新水平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均须在项目申报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进一步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背相关承诺的责任。因不良信用记录正在接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本年度项目。
经审定的项目由张家港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张家港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及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张家港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预研资金项目预研阶段与后补助阶段进行评审,预研阶段经评定立项的项目,由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应当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拟补助经费额、项目实施期限等。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提出书面申请,科技局按照项目合同组织验收,验收结束进行后补助阶段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对预研资金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对有非不可抗力形成违约行为的,可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合同;对撤销或中止合同的资助项目,将如数追回资助资金。对有弄虚作假、贪污、挪用经费等违法行为的,除撤销资助外,视情节扣减科技创新积分,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张家港市科技局、张家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张家港产学研预研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张科发〔2017〕32号)及《张家港市产学研预研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张科发〔2018〕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