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抽样产品包括车用汽油、车用柴油。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检验检测依据、抽样、检验检测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等内容。
2.检验检测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7930-2016 《车用汽油》
GB 19147-2016 《车用柴油》
GB/T 258 轻质石油产品酸度测定法
GB/T 261 闪点的测定宾斯基-马丁闭口杯
GB/T 265 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法和动力粘度计算法
GB/T 259 石油产品水溶性酸及碱测定法
GB/T 510 石油产品凝点测定法
GB/T 1884 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
NB/SH/T 0164 石油产品包装、贮运及交货验收规则
NB/SH/T 0248 柴油和民用取暖油冷滤点测定法
NB/SH/T 0174 石油产品和烃类溶剂中硫醇和其他硫化物的检验博士试验法
GB/T 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经备案的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抽样
本次抽样为同一销售者销售的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油品。取样方法执行GB/T 4756。抽样时应采用随机的方式选择抽样地点,在经营者销售的汽油、柴油产品中抽取所需样品,避免特意抽取特定加油站的油品。
抽取至少2L的样本,其中1份为检验样品,1份为备用样品,盛装在合适的容器中。盛装石油产品所用的容器,必须完整、清洁、不漏、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能使用。
对抽取的样品,在封条上分别注明“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当场对样品的桶口或瓶口密封,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封条上至少要有产品名称以及牌号、抽样日期、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代表签字以及抽样单位等相关信息。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由抽样小组通过合适的途径送达检验机构,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
备用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安全、避光处,在整个保存期间应保证签封完整无损。
4.检验检测要求
产品标示执行的标准或产品明示指标劣于相关强制性标准的,以相关强制性标准作为依据;被抽样产品未能提供有效企业标准的,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推荐性标准进行判定。
表1 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的划分指标
商品名称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 重要项 较重要项 车用汽油 1 馏程 GB 17930 《车用汽油》 ● ● 2 硫含量 ● ● 3 密度 ● ● 4 水溶性酸或碱 ● ● 车用柴油 1 硫含量 GB 19147 《车用柴油》 ● ● 2 运动黏度 ● ● 3 凝点 ● ● 4 馏程 ● ● 5 密度 ● ● 6 闭口闪点 ● ●
5.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汇报。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检验项目严格按照标准中规定检验方法,若标准中具有不同的检验方法,应优先采用仲裁法。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无论是重要项或较重要项),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按照《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要求使用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
6.异议处理
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被抽样单位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